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药品经营企业及药品营销人员的自律行为,实现对我市辖区内药品营销人员的诚信稽查,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决定对药品营销人员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营销人员备案范围和对象
(一)南宁市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营销人员。
(二)在南宁市辖区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市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的营销人员。
二、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应出具的资料
(一)加盖所在企业公章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加盖所在企业公章的《南宁市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表》和《南宁市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汇总表》。
(三)加盖所在企业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内容为:被授权委托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委托类型、企业授权销售品种、销售区域、期限、范围,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等详细内容),在我局网站进行公示的人员身份证号码不能重复,即营销人员只能在一家合法企业进行备案登记。
(四)药品营销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药品营销人员《诚信销售药品承诺书》。
三、申报方式及程序
(一)申报方式
(二)申报程序
1、营销人员应将上述书面资料送到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队申报,由稽查队负责对营销人员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核(书面资料格式见附件,也可登陆南宁市政务信息网的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页下载,网址为:
http://yj.nanning.gov.cn/)。
2、各企业报送的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将在南宁市政务信息网的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页上公示。
四、具体要求
(一)各企业对本单位营销人员负法律责任。
(二)企业营销人员发生变化或变更授权期限、授权范围等内容的,应重新进行申报备案。需在变更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稽查队提出书面申请,并书面说明废止原备案情况。
(三)营销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原企业的,经原申报备案的企业审核后,取消该人员的备案,并将书面说明送至我局稽查队,经受理并同意后办理重新登记备案。
(四)实行“药品营销人员黑名单”制度。我局将加强对辖区内药品营销人员的监督检查,对营销人员超出授权范围进行业务活动,或伪造经营资质及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药品营销活动的,将其列入“药品销售人员黑名单”的同时,对其违法营销药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取消其在南宁市辖区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销售假劣药品负有直接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相关企业,将一同列入“药品经营企业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函告企业及其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从2008年12月1日起,凡未在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并网上公示的药品营销人员,一律不得在南宁市辖区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我市辖区内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不得与未通过登记备案或审核不合格的药品营销人员开展药品购销业务。
附件:1.《南宁市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表》
2.《南宁市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汇总表》
3.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
4.法人授权委托书
5.药品营销人员诚信销售承诺书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